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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中华五金网 2008-8-11  浏览 124 正文

  在拉萨一家饭馆打工刚满一个月的李女士,在朋友的帮助下,要到一家宾馆去工作了。她打算领取工资后,请朋友吃顿饭。但令她感到意外的是,饭馆老板给她结算的工资只有500元,比之前约定的800元工资整整少了300元。

  “这么点工资连拉萨市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李女士有些气愤地说。目前,拉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30元。

  “她每天要在饭馆里吃住。仅仅吃这一项按每天20元计算,每月至少也要600元。这样算下来,她的工资相当于1100元,比约定的工资还多了300元。”这家饭馆的女老板说。听到这种解释,李女士只好把委屈憋在心里。

  记者了解到,像李女士这样实际月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并不在少数。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计发工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是,记者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赵云华就《通知》中的有关事项作了详细解释。

  福利待遇

  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包吃包住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赵云华说。

  他介绍,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发给劳动者的津贴补贴;计发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女职工卫生补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福利待遇。

  此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安排住房等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经济效益增长企业

  不得以最低标准支付工资

  赵云华说,用人单位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为理由,任意减少或降低本单位劳动者工资标准,不得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通知》要求,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对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他特别指出,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通知》还要求,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差额部分限期支付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的执法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做好最低工资标准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衔接调整工作,规范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和措施。

  据介绍,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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