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8年7月初某品牌陶瓷恩平总代理在其举办的一项活动中,在宣传单上打着“某某陶瓷全力支持2008北京奥运!”等字样,并且还标有某某陶瓷的商标,下面写着该公司在恩平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经当地群众举报,工商部门立即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3.5万元的处理。
工商部门的负责人表示,该陶瓷品牌并非北京奥运会的合作伙伴或赞助商,更非供应商,其在宣传自我形象时,打出上述宣传口号,会让人们以为该品牌陶瓷是北京奥运会的合作伙伴或赞助商,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最高罚5万元
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和广大商家,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只有北京奥运会的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才有权利享有“奥运、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奥运”的使用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