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邀请国内省内专家及石家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20余人,就建筑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等问题进行了座谈。
-事件回放
新建高楼与居民保日照之争
2005年3月,省会某公司拟在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东北角建设商务办公楼一座,建筑为28层,高度80米,建筑长度55米,距离北侧现状住宅60米,可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该方案公示后,位于项目北侧的住宅楼业主向石家庄市规划局提出反对意见,居民认为拟建项目使其住宅日照时间减少,高层建成后影响其通风。高层建成后,其住宅的市场价贬值,要求建设单位补偿或变更规划方案。
根据居民意见,石市规划局要求建设单位结合居民意见修改规划方案,修改后的方案建筑面积由原来的3万平方米降为2.4万平方米。建设单位对修改方案提出异议,认为其方案已经满足国家技术规范和经济指标。为此,此方案举行听证会,周围居民还是存在上述意见,但是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拟建项目周围居民的住宅日照标准均符合国家标准(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最后石家庄市规划局依法对此修改后的项目方案进行了审批。为此,周围居民不断通过信访等形式向上级反映。
-部门原声
规划审批难题越来越多
对于诸如此类的事件,石市城乡规划局总工程师告诉记者,这个例子体现了在规划审批中遇到的问题,现在这方面的问题不断增多,一是项目周边居民的信访、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二是建设方在完成程序、要件准备,规划图纸完全符合规划要求,规划局迟迟不往下批的情况下,也可能提起行政诉讼。规划部门希望社会各界共同探讨出能让双方或多方都能基本满意的结果。因此,10月21日,市规划局及国内省内及省会部分专家20余人,就建筑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等问题畅所欲言。
专家论谈
-规划审批应该考虑对公众利益的评判
刘运琦(建设部驻石家庄规划督察员)
我们接待的大量信访是遮挡问题,其中反映最多就是对公共空间遮挡问题,如对公园或其他开敞空间的遮挡,以及对城市道路的遮挡。我调查研究后发现,石家庄道路南侧都有高层建筑,道路北侧却较少,这个问题应引起注意。另外,居民反映建筑影响自家房屋的价格,原来是5小时、3小时日照,现在建筑遮挡后变成只有2小时日照时间。为此,希望能有办法从技术上或法律上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规划实际亟待规范多层高层不要混建
于文学(河北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
目前,国家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还是工程建设标准,对于建筑日照问题都没有很好解决。据我了解,国家对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医院病房楼、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已有比较明确的日照要求,其他建筑则没有。像工业用地、工商业用地及公共空间、道路等,现阶段还没有规范。
我建议应结合目前石家庄规划实际,尽可能不要搞多、高层混合区,即便在一个城市居住区里,也应该把多层和高层分成不同的区域来处理。
-忍受限度超过标准居民有权主张权利
张霄云(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照问题在法律上是一个相邻关系,不同的不动产相邻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拥有忍受义务或称忍受限度,这种限度如果超越了法律标准,便可以请求赔偿。
例如,规划审批都符合国家规范,是合法的,虽然也减少了相邻建筑的日照时数,但不少于国家日照标准,在忍受义务范围之内,就不能要求赔偿。而如果建设项目导致相邻建筑日照最低限额降低,也就是少于两个小时,就会产生侵权赔偿。
-现有设计违反规范应当构成日照妨碍
郝东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日照问题其实是相邻权中最典型一种。在我们现有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没有变更或修改之前,如果违反了设计规范的标准,应当视为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应当构成日照妨碍。
-出台可操作性的法规
马忠臣(河北公安警察学院主任)
我认为现在最关键的就是健全法规。形成法规后,要向群众宣传,告诉大家人人都有日照权利,假如被妨碍了,有权要求赔偿,宣传到位了,诉讼就会减少。
-规划部门应细化论证国家规范要结合本地
陈泉州(石家庄市佛教协会副会长)
国家的法规要结合石家庄本地的特点,这才是最科学的。规划局要以建筑的城市功能为前提,规划审批时要考虑现在盖的楼,能给我们带来什么,给城市带来什么。
规划部门为日照规范进行细化论证是非常必需的。而关于楼间距,我个人认为相关规定应该是刚性的。楼高、间距必须保证公共利益,近期其他城市发生的火灾就是一个教训。楼间距的刚性毋庸置疑。
-从社会、法律角度考量可操作性立法平衡利益
蒋群力(河北省建筑设计院副总建筑师)
实际上从根本来看这些问题冲突都是利益平衡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归纳起来最终实际上是对日照、通风等公共资源怎样分配、怎样享用的问题。立法要具体,要有可操作性,把日照标准问题从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方面去破解,更容易解决一些。
-标准化的法规统一认识
盛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国家制定标准,大家可以统一认识,本身它就是法律,看一看国家标准化法,实践当中法律刚性特征非常强。如果认定它就是法律规范,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权力机关或者司法权力机关这是没问题的。应当信仰法律的刚性,按这个来操作这是一方面。再一个是权力使用,还要容忍法律滞后性。
-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私人利益应该服从大局
李文华(石家庄桥东区法院法官)
我个人认为既然有标准就要实行,诉讼当中可能采取证据优先的原则,这种标准也符合国家规定,也符合行业规定。你先取得证据,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就可以采信。
在搞前期建筑的时候针对建设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如果是公共利益,还是应该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私人利益一定要服从大局,但是有获得赔偿的权力。
-日照问题关乎生活质量
涂英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居住区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主任)
日照跟生活质量是相关联的。例如上海和北京,在目前城市规划建设中,过去的容积率是3.5,在这种情况下日照问题非常复杂,怎么算都很困难,不仅仅是日照。现在简化以后一律控制在2.5,这样一来,日照问题就简单了很多。
-只有容积率合理了日照纠纷才会缓解
赵文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室主任)
日照标准有生理、物理和心理三方面作用。现在很多人都是咨询补偿标准问题,按照标准化法和日照标准这一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来执行的,建设部标准司的解释就是不带有条件,必须做到的东西,也就是不应该去赔偿。
日照标准国外也都有,很多国家提的标准可能比我们国家标准还要高,矛盾却没有那么突出。我们的城市建筑比较密集,开发强度大,要有一个合理的容积率(注:指小区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如果一块土地上有合理的容积率,日照纠纷就会缓解。
-加强标准的可操作性
张播(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居住区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主任工程师)
我们承认,一个设计标准到现在承担这么多社会和法律的职能,它有点不堪重负,所以我们从去年开始就申请建设部,编写日照参数技术标准。这个标准实际上与其他国家差不多,现在重点是要加强它的可操作性,能够想办法帮助地方政府在行政效率方面节约时间,节约成本,加速城市规划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