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是世界著名的国际出口商品交易会,是我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成交的重要平台。为切实发挥广交会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家商务部及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有关广交会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保证性展位、招展性展位和分配性展位三类。保证性展位包括保证性品牌展位和保证性名优新特展位。保证性品牌展位是由商务部直接分配给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及品牌候选企业,保证性名优新特展位是由国家各进出口商会直接分配给达标企业;招展性展位是按商品展区整体由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向全国招展的展位;分配性展位是外贸中心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口实绩切块下达,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的展位。
第三条 河北省商务厅根据外贸中心下达的展位总数,按照各设区市上年度出口实绩和上届广交会参展情况,将全省分配性展位切块下达到各设区市商务局和省商务厅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负责汇总各设区市商务局及广办申报保证性展位和招展性展位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分别上报国家商务部、各进出口商会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审批;负责研究拟制分配性展位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审查并核准各设区市商务局及广办展位分配方案;负责广交会期间对展位使用和交易秩序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研究本市展位分配意见,拟制上报参展方案,负责广交会的有关管理工作。广办负责研究上报省重点企业的展位分配意见,提出对入选进出口商会保证性名优新特展位的扶优增补意见,负责河北省交易团参展筹备及广交会期间的具体会务工作。
第四条 河北省参加广交会由河北省交易团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管理,不设分团。每届广交会前召开广交会筹备工作会议,会中召开参展企业负责人会议。
第五条 对企业申报参加广交会资格条件及广交会展位分配方案公开透明,及时在河北商务网站(www.hecom.gov.cn)和河北省交易团网站(www.hyhotel.com.cn/hynew/)公布、公示,接受监督。广交会展位分配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分配结果两届不变。
第二章 参展资格标准
第六条 申请参加广交会的企业须是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成为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上年度自营出口达到广交会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申报保证性品牌展位和保证性名优新特展位,由各设区市商务局、广办汇总呈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经筛选分别报送国家商务部和有关进出口商会审批。
第八条 企业申报招展性展位,须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招展展区商品要求,由各设区市商务局、广办汇总呈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筛选报送有关进出口商会审批。
第九条 由广办负责分配的省重点企业须达到以下标准:“出口大户”系上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 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品牌企业”系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或入选当届广交会品牌展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企业”系拥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企业证书、产品被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国内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大企业”系上年度出口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国内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或上年度出口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 拥有境外注册商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自主专利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区域特色产业中具有较大出口潜力和发展空间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参展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为培育有发展前途和出口潜力的中、小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各设区市可允许不超过参展企业总数10%的不达标企业参展。
第三章 分配性展位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 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海关统计的出口实绩为基数对分配性展位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展位分配向生产企业倾斜,生产企业占各设区市参展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60%。
第十四条 对省重点企业和区域特色产业企业参展给予重点支持保障。
第四章 申报审核批准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分配性展位,需按照河北省交易团及外贸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设区市商务局、广办报送相关材料,设区市商务局依据企业申报情况向省商务厅报送分配意见,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商务局分配意见进行核准。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招展性展位,需按照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要求,向设区市商务局、广办报送相关材料,各设区市商务局、广办汇总呈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筛选报送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根据展位安排情况与各设区市商务局、广办衔接。
第十七条 达到申报保证性展位标准要求的企业向各设区市商务局、广办报送相关材料,各设区市商务局、广办汇总呈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筛选报送国家商务部及各进出口商会,并根据展位安排情况与广办衔接,对广办分配方案进行核准。
第十八条 河北省交易团参加广交会整体分配方案形成后,全省各参展企业向广办报送材料,统一办理参展手续。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商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广交会参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把广交会参展工作纳入对外贸易工作职能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广交会展位分配实施细则,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广交会有关管理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消减展位数量、没收展位,直至取消参展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广交会参展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及时将参展资质、标准、要求、政策等信息在河北商务网站(www.hecom.gov.cn)上公布、公示。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交易团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领导成员分工,建立责任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99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李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