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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协调仲裁法》解答
来源:中华五金网 2008-6-30  浏览 116 正文
  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如何规定?

  答: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审理期限一般为45日,最长为60日。

  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的后果是什么?

  答: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问: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能否申请撤销?

  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问: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答: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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